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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刑诉〔2019〕269号

被告人高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21988********,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初中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住广西浦北县**街道**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12月12日被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0年2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9年12月2日被浦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浦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浦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5日早上,被告人高某某短信联系购毒人员叶某某(绰号:某某乙)询问是否需要购买毒品海洛因,后叶某某电话回复高某某欲购买高某某手上的海洛因,并约定在浦北县**站附近进行交易,二人到达约定地点附近一路口处,高某某交了1小包海洛因给叶某某,叶某某通过微信扫码支付了45元给高某某后****。2019年7月5日,高某某被公安局机关抓获归案,并从其身上缴获1粒疑似毒品海洛因,净重0.07克。经鉴定,从现场缴获的疑似毒品中检测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毒品海洛因、手机等物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叶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霖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浦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碟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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