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未检刑诉〔2019〕14号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某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身份证号码450922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陆川县**镇**路**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18年12月19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经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25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陆川县看守所。
被告人庞某甲,绰号“某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身份证号码450922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陆川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18年12月19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经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25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陆川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某某丙”,男,200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身份证号码450922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陆川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19年1月2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经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25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陆川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某某丁”、“某某戊”,男,199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身份证号码450922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陆川县**镇**路**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18年12月19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经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25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陆川县看守所。
被告人庞某乙,绰号“某某己”、“某某庚”,男,199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身份证号码450922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陆川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18年12月19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经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25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陆川县看守所。
本案由陆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庞某甲、李某甲、陈某甲、庞某乙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陆川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陆川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3月27日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陆川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于2019年4月25日将该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期间,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6月5日、2019年8月2日将本案退回陆川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陆川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7月5日、2019年9月1日将该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陆川县公安局在2019年9月1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的同时补充移送起诉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的案件事实及证据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5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一、故意杀人罪
经依法审查查明:
黄某某因与李某乙(男)有纠纷而伺机报复李某乙。2018年12月19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李某甲发现李某乙在陆川县**镇**网吧上网,于是将李某乙所在的位置告诉被告人黄某某,被告人黄某某找到被告人庞某甲商量要砍李某乙,庞某甲同意和黄某某一起去砍李某乙。黄某某通知李某甲拿一把折叠刀给其,庞某甲则联系被告人陈某甲、庞某乙来帮忙。后被告人黄某某、庞某甲、陈某甲、庞某乙四人一起商量实施砍人的事情,经商量,被告人黄某某、庞焕春去网吧砍人,被告人陈某甲、庞某乙负责接应被告人黄某某、庞某甲,期间,被告人黄某某问被告人庞某乙要了一把折叠刀。被告人黄某某、庞某甲上到东方网吧二楼发现李某乙后,各持一把折叠刀朝被害人李某乙头部挥砍,将李某乙砍倒在椅子上后逃离现场。被告人陈某甲、庞某乙开车在民生宾馆附近接到被告人黄某某、庞某甲后逃到陆川县**镇**村庞某甲家,后被告人黄某某、庞某甲换下作案时所穿的衣服裤子,把衣服裤子及作案时用的折叠刀扔到**镇**村附近的河里。
经鉴定,李某乙系严重颅脑损伤引起脑功能障碍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二、非法拘禁罪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26日20时许,因债务纠纷,被告人黄某某伙同陈某乙(已判刑)在广西陆川县东方大厦花圃边用车将伍某某拉到陆川县乌石镇沙井村石桥头,采取威胁恐吓的手段,逼伍某某还钱。次日凌晨1时许,陈某乙叫被告人黄某某将伍某某拉到陆川县城,继续逼伍某某还钱。后被告人黄某某将伍某某拉到陆川县公安局红绿灯路口附近并打电话叫吕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过来帮忙。之后黄某某、吕某某等人将伍某某拉到陆川县喜箱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门口,持折刀、烟筒等物对伍某某进行殴打逼其还钱,打伤伍某某的左眼部、背部、左手指等。经陆川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伍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同案人的供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庞某甲、李某甲、陈某甲、庞某乙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故意杀人罪中,被告人黄某某、庞某甲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庞某乙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黄某某作案后自动投案,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庞某甲、李某甲、陈某甲、庞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陈某甲在归案后带领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庞某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被告人黄某某与同伙为索取债务,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在非法拘禁罪中,被告人黄某某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黄某某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庞某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为严肃国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钟燕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庞某甲、李某甲、陈某甲、庞某乙现羁押于陆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21张。
3. 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庞某乙《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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