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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公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197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71972********,壮族,初中文化,农民,广西融安县人,户籍所在地**:**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融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8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融安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向其送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份,被告人韦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砍伐韦某乙许可其采伐位于**屯“**冲”山场的林木。经来宾林业勘测设计院对“**冲”该伐区采伐林木实地调查,采伐落叶树、杉树面积0.53公顷,采伐林木蓄积量为35.4立方米,出材料22.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5.辨认笔录;6.现场勘测报告; 7.木材蓄积量调查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韦某甲接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第二款条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向融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此致

融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百畴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韦某甲取保候审,电话1597825****

2.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 检察卷宗壹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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