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30********003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宜川县,住陕西省延安市宜川县工商局家属楼**,无业。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安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本院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安塞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30*******002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宜川县丹州街道办北关街社区**,无业。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安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本院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安塞区看守所。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安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2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5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1月23日、2020年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从2016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杨某某先后租赁王某甲的宜川县湖滨花园3号楼二单元203室及宜川县向阳装饰门市背后王某乙的1单元201室,纠集了韩某某、杨某某、谢某某、杜某某、陈某某等人以打300元、500元、700元的划水麻将进行招赌,每天赌博2-5局,每局三小时从中抽200元或500元并提供饭、茶水、香烟,从中收取台板费共计8万元,除去烟、饭等花费,抽头渔利4万余元。
经查在被告人杨某某开设赌场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为谢某某、杜某某、杨某某、袁某某等参赌人员人多次提供赌资,共计34万元,利息以日息计算,每日50元、100元不等,从中渔利3万余元。
另,被告人张某某在胡某某接手的宜川县湖滨花园3号楼二单元203室的赌场中,为参赌人员李某某提供赌资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同案犯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谢某某、杜某某等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及照片;5.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提供赌具组织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又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员额检察官:刘继德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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