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侦监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2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建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N****8的小型普通客车沿繁荣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向阳街路口时,与前方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辽N****3号重型自卸货车追尾,造车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梁某某逃逸。经认定,被告人梁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建平县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31mg/100ml,系醉酒驾驶。
到案后,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协议书、谅解书;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7、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中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静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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