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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建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建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侦监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21995********,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出生地辽宁省建平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建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2日3时42分许,王某某有证驾驶辽N****5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万寿大桥西侧路口,在直行时,与一辆左转弯的货车相刮撞,致王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该货车驾驶员与王某某协商后离开现场。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1.14mg\100ml。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4月16日被建平县公安局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同等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宏磊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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