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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建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建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公诉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侯某甲,曾用名侯某乙,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83************,汉族,高中文化,司机,住河北省****大街**小区**号楼**。因本案于2020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5日1时许,被告人侯某甲驾驶冀B*J***、冀B**Z*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建昌县**乡**村路段时,与路边行人被害人史某某相撞,致史某某伤,史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该起事故中侯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侯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事故发生后积极主动与被家人家属协商赔偿相关事项,双方于2020年1月9日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侯某甲的行为得到了被家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侯某甲的供述,现场图、现场照片,讯问视频截图,尸检照片,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前科劣迹及审核记录,驾驶证、机动车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称重单,保险单,尸检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呼气式酒精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侯某甲的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甲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原池

2020年4月8日 

附:1.被告人侯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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