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熊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7031986********,汉族,初中文化,装修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段店镇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段**镇,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段店镇上湖村熊家大湾4号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段**镇**村**号。2017年7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彭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经彭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彭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逮捕。
被告人熊某乙,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703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段店镇上湖村熊家大湾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段**镇**村熊家大湾,现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佳海工业园P区公寓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工业园**公寓,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彭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经彭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彭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逮捕。
本案由彭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甲、熊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7月16日上午11点左右,被告人熊某甲乘坐被告人熊某乙驾驶的车辆来到彭泽县芙蓉敦镇彭泽县**镇,熊某乙将车停在路边,熊某甲下车步行至彭泽县芙蓉墩镇三联村二组彭泽县**镇**村**组高庆枝高某某家门口,熊某甲趁高庆枝高某某家中无人之际,踢坏高庆枝高某某家次卧室北侧防盗窗,翻窗入屋实施盗窃,未能盗取财物。熊某甲实施盗窃后,乘坐熊某乙的车离开现场。
2、2019年7月16日上午12点左右,被告人熊某甲再次乘坐被告人熊某乙的车来到彭泽县迎宾大道彭泽县**道,熊某乙将车停在迎宾大道公交站台旁边,熊某甲步行到彭泽县黄岭乡金黄村十六组彭泽县**乡**村**组汪菊爱汪某某家,发现其家后门上面的窗户未关,熊某甲趁汪菊爱汪某某家中无人之际,翻窗入屋,在卧室内盗取现金几十元后从后门离开。随后,熊某甲发现汪菊爱汪某某家附近万小春万某某家也无人,熊某甲翻墙进入万小春万某某家院子后,用脚踢断万小春万某某家卧室南侧的防盗窗,翻窗进入卧室,在卧室内盗取现金2100元和金戒指一枚,熊某甲实施盗窃后,乘坐熊某乙的车离开现场。
被告人熊某甲刑罚执行完毕后在5年内又犯本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属于累犯。熊某甲、熊某乙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属于共同犯罪,熊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熊某乙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两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认现场照片;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桂女刘某某、汪菊爱汪某某、高庆枝高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万小春万某某、钱小珍钱某某、徐哲生徐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熊某甲、熊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讯问熊某甲、熊某乙的讯问录音录像及指认现场的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甲、熊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伙同熊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
的,入室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甲刑罚执行完毕后在5年内又犯本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属于累犯。熊某甲、熊某乙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属于共同犯罪,熊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熊某乙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甲有期徒刑11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熊某乙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彭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琳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彭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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