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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公诉刑诉〔2019〕86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32000********,汉族,中专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5日被怀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怀安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5日被怀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8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于2019年9月1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10日补查重报,本案于2019年11月10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0日,被告人常某某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任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张家口市火车南站附近经开区第一中学马路对面路边盗窃一辆银灰色电动车,后被告人常某某将所盗窃电动车停放于其住家小区楼底,后该电动车被盗。2019年4月23日左右,被告人常某某伙同某某、任某某在张家口市纬二路附近世纪金座写字楼门前盗窃一辆僧冒牌电动车,后藏匿于张家口市251医院对面一小区车棚内。2019年4月25日左右,被告人常某某伙同张某某、任某某三人在张家口市桥东区杨家坟北路大毛家属楼4号楼附近盗窃一辆绿源牌黄色电动车,后将该电动车藏匿于张家口市251医院对面一小区车棚内。2019年4月26日左右,被告人常某某伙同张某某、任某某三人在工人村一小区内盗窃两辆电动车,其中粉色电动车销赃获利550元。2019年4月27日左右,被告人常某某伙同张某某、任某某在张家口市汉桥街生产资料25号院3号楼附近盗窃一辆电动车,藏匿于张家口市251医院附近一小区车棚内。2019年4月30日左右,被告人常某某伙同张某某、任某某三人在怀安县左卫镇乔家房小区盗窃两辆电动车,并将所盗电动车藏匿于张家口市251医院附近小区车棚内。共六辆电动自行车被怀安县公安局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现场照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左某某、黄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常某某及同案犯张某某、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故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志鹏

                                    助理:闫 卿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怀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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