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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公刑诉〔2019〕396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61980********,汉族,大专文化,现住揭阳市惠来县**镇**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惠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柯某某发现其妻子卓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涛二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遂要质问陈某涛。2019年8月27日14时多,柯某某到惠来县靖海镇陈某涛家中找陈某涛时,因陈某涛不在家,便将陈某涛家二楼客厅处的一台康佳牌液晶电视机甩倒在地上后离开。至16时许,柯某某因多次致电未能联系上陈某涛,便到靖海镇南门头“彬记大排档”对面处,用砖块将陈某涛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小汽车的前后挡风玻璃、车窗玻璃及车灯砸坏,用电钻钻破小汽车的三条轮胎,后逃离现场。2019年9月16日,惠来县公安局民警传唤被告人柯某某到案接受调查。

经惠来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陈某涛家被损毁的一台康佳牌液晶电视机损坏修复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200元,陈某涛被损毁的小汽车损坏修复认定价格为人民币6000元,合计人民币7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帅

(院印)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柯某某现羁押于惠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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