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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东检公诉刑诉〔2019〕4号 

被告人栢顺,男,1982年3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2119820306003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抚顺市东洲区哈达镇上年村上年147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3日被抚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栢顺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栢顺某于2019年5月18日12时许,驾驶辽DCV053号轻型普通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东洲区碾盘乡白家店村绍勇超市附近时,未确保安全、避让行人,与由北向南横过马路的行人赵国凤发生交通事故,致赵国凤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赵国凤系因交通事故致身体多部位遭受钝体暴力作用,造成多器官复合性严重损伤(以头部及胸部为重),导致急性呼吸、循功能环衰竭而死亡。

经抚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洲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栢顺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赵国凤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辽DCV053号轻型普通货车肇事前行驶速度为49km/h。

被告人栢顺交通肇事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臧广军、孙绍勇的证言;3、被告人栢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抚顺公正司法鉴定所【2019】病鉴字第126号、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2019】痕(交)鉴字第861号、抚顺公正司法鉴定所【2019】血检字第252号、249号;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栢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李伟明  王馥郁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栢顺现取保候审于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东检公诉刑诉〔2019〕4号

被告人栢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21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抚顺市东洲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3日被抚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栢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某于2019年5月18日12时许,驾驶辽D****3号轻型普通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东洲区碾盘乡白家店村**超市附近时,未确保安全、避让行人,与由北向南横过马路的行人赵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赵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赵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身体多部位遭受钝体暴力作用,造成多器官复合性严重损伤(以头部及胸部为重),导致急性呼吸、循功能环衰竭而死亡。

经抚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洲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栢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辽D****3号轻型普通货车肇事前行驶速度为49km/h。

被告人某交通肇事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某某某、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栢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抚顺公正司法鉴定所【2019】病鉴字第126号、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2019】痕(交)鉴字第861号、抚顺公正司法鉴定所【2019】血检字第252号、249号;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员:  李伟明王馥郁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栢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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