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新检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41989********,回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路**号楼**单元**号。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4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街**路**号楼**单元**号,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园**号楼**单元**号。2005年因故意伤害罪被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姜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2196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和**号楼**单元**号。1983年因盗窃被东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9年**月**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逮捕,同年4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2196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路**号楼**单元**号,住抚顺市顺城区**园**号楼**单元**。2020年2月11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邢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2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街**号楼**单元**号,住抚顺市新抚区**和**号楼**单元**。2020年2月12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梅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1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街**号楼**单元**号,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路**号楼**。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路**号楼**单元**号,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号楼**单元**。2019年**月**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路**号楼**单元**号,住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路**号楼**。2019年**月**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某、冯某某、姜某某、梁某某、邢某某、梅某某、胡某某、宋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胡某某、梅某某与被告人宋某某于2019年8月21日因琐事在“微信”聊天中多次发生争吵,后双方约定于当日22时许在抚顺市新抚区西一路“天朗俏阿妹”饭店门口解决矛盾。被告人胡某某将情况电话告知其丈夫被告人某某某后,某某某同冯某某、赵某甲(另案处理)、赵某乙(另案处理)到达约定地点。被告人宋嘉将情况告知被告人梁彬后,宋某某同梁某某、姜某某、邢某某到达约定地点。双反到达约定地点后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殴打,造成一人轻伤,三人轻微伤的后果。经抚顺市公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某某某左前臂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姜某某头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右眼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肢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邢某某左肘关节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宋某某头部损伤评定为轻微伤、面部损伤评定为轻微伤、有眼部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被告人某某某于于2019年12月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冯某某于2019年12月17日被公安机关经电话传唤后到案;被告人姜某某于2019年**月**日被公安机关经电话传唤后到案;被告人胡某某于2019年**月**日被公安机关经电话传唤后到案;被告人梅某某于2019年12月12日被公安机关经电话传唤后到案;被告人宋某某于2019年12月25日被公安机关经电话传唤后到案;被告人梁某某于2020年2月11日被公安机关经电话传唤后到案;被告人邢某某于2020年2月12日被公安机关经电话传唤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某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抚顺市公证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姜某某、梁某某、邢某某、梅某某、胡某某、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冯某某、姜某某、梁某某、邢某某、梅某某、胡某某、宋某某结伙持械聚众殴斗,造成他人轻伤、轻微伤,八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八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姜某某、梁某某、邢某某、梅某某、胡某某、宋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愿意认罪认罚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冯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四年;建议对被告人姜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四年;建议对被告人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四年;建议对被告人邢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四年;建议对被告人梅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四年;建议对被告人胡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四年;建议对被告人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赛

检察官助理:武春福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某某某、冯某某羁押于抚顺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姜某某、梁某某、邢某某、梅某某、胡某某、宋某某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4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