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东检公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罗某,男,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捕前住揭阳市揭东区埔田镇。因抢劫罪于2010年4月12日被揭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盗窃罪于2018年8月29日被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9年3月7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东,男,197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02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捕前住揭阳市榕城区新兴义和路南居委。因盗窃罪于2013年8月28日被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盗窃罪于2014年12月3日被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盗窃罪2016年12月23日被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抢夺罪于2018年9月23日被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9年5月28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杨某东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2020年1月8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效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凌晨,被告人罗某驾驶一辆摩托车到揭阳市揭东区某公司宿舍楼找被告人杨某东一起物色下手目标,后在某办公楼下停车场,由罗某负责用携带的T字撬撬开一辆白色女庄摩托车的车锁,杨某东则负责在一旁帮罗某放风,得手后由罗某驾驶偷到的摩托车,杨某东驾驶罗某的摩托车逃往埔田镇方向,后罗某将偷来的摩托车卖掉,并以资金紧为由将钱自己用去。现被盗摩托车无法追回,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600元。

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罗某到城西派出所投案自首,罗某家属替罗某赔偿被害人吴某涛人民币4000元,吴某涛对罗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罗某从宽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杨某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杨某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罗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杨某东归案到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杨某东在本案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理。罗某、杨某东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斌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检察卷1册,碟片2块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