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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新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新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干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41979********,汉族,小学文化,住本县**镇**村**村**号,2017年8月因盗窃手机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4月刑满释放;2018年4月又因盗窃手机被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2019年9月刑满释放。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新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新干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新干县看守所。

本案由新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4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晚8时38分许,被告人邓某某因赡养母亲邓某丁和交纳住院费一事,与被害人邓某乙(系被告人哥哥)在新干县人民医院住院部病房里发生争吵并打架,后被同病房里的人邓某甲劝拉住。邓某乙趁机打了邓某某几拳便离开了病房,邓某某挣脱后跑出病房追邓某乙未追到,心里有气便想要砍邓某乙,随后被告人邓某某窜至新干县**路**店里花40元钱购买了一把长32公分带木柄手把的菜刀,之后返回医院寻找邓某乙。当走到新干县人民医院住院部楼下的广场时看到了邓某乙站在那里,即走向邓某乙准备用刀砍,邓某乙见状便转身逃跑,邓某某追上,在邓某乙转身瞬间往邓某乙后腰背砍了一刀,邓某乙被砍后跑走,被告人邓某某则继续追赶,在微光中逃跑的邓某乙摔倒在地上,邓某某则拿刀站在离邓某乙几米远的地方,被及时赶到的医院处警民警将其抓获。经新干县诚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邓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入院记录、情况说明、邓某某砍伤邓某乙菜刀照片、购买作案工具地址照片、扣押清单、人口基本信息、谅解书、申请书、归案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罗某某、邓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邓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新干诚正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一般累犯。案发后被害人主动谅解被告人邓某某的行为,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干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财荪

检察官助理:李莹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新干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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