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垦检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423********503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昆玉市224团龙欣小区*号楼**单元**现住该地址,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和田垦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1日被和田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本院于2019年129日对宁**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交付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和田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8日21时许,被告人宁**驾驶新R*****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在224团龙欣小区,车行驶到7号楼2单元前路段时碰撞倒在楼前玩耍的儿童杜**,宁**将杜**送至昆玉市人民医院救治,因抢救无效,杜**于当日死亡。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宁**在该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3.鉴定意见;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及被告人具有的从宽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宁**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田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昆玉市224团龙欣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