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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宁县检一部刑诉〔2020〕xx号 

  被告人xx,男性,xxxx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xxxxxxxxxx,哈萨克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xx自治区xx自治州xx县,住xxxxxxxx组,2015年12月14日因盗窃罪被巩留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经伊宁县公安局批准,被伊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26日伊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26日被伊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伊宁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xx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图xx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图xx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图xx于2019年10月3日京时12时,伊宁县愉群翁乡218国道旁边人行道停放的布xx的价值为1890元的一辆嘉陵牌两轮电动摩托车盗走(损失已挽回)

2.​ 图xx于2019年10月8日在伊宁县温亚尔布路开村的农田停放的马xx的价格为4500元的一辆小牛牌三轮电动车盗走(损失已挽回)。

3.​ 图xx于2019年10月9日13时许,在伊宁县墩麻扎镇老车站出门停放的阿xx的价值2660元的一辆天马牌两轮电动摩托车盗走。

4.​ 图xx于2019年10月11日20时许,在伊宁县墩麻扎镇便民服务站旁边停放的哈xx的价值1440元的一辆天马牌两轮电动摩托车盗走。(损失已挽回)。

5.​ 图xx于2019年10月14日京时13时许,在伊宁县墩麻扎老菜市市场出口附近停放的伊xx的价格为1400元的一辆赛乐特牌电动摩托车盗走。(损失已挽回)。

6.​ 图xx于2019年10月15日16时许在伊宁县墩麻扎农村信用社前停放的古xx的价值为1900元的一辆派勒斯牌两轮电动车盗走。(损失已挽回)。

7.​ 图xx于2019年10月16日15时许在伊宁县墩麻扎镇美食街停放的热xx的价值为1620元的一辆派勒斯牌两轮电动车盗走。

8.​ 图xx于2019年10月19日11时许伊宁县墩麻扎镇旧派出所路边停放的买xx价值为2000元的一辆电动摩托车盗走.

9.​ 图xx于2019年10月12日19时许在伊宁县温亚尔乡赛哈热快餐厅旁边巷子停放被害人艾xx的价值4300元一辆宏达牌电动摩托车盗走(损失已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

2.​ 书证

3.​ 被告人陈述

本院认为,图xx多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低盗窃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累犯,但认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判处被告人图xx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古丽米兰

(院印)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伊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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