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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玛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5232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新疆玛纳斯************号,现住该县*********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玛纳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玛纳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23时35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酒后驾驶新****号小型轿车搭载董某从玛纳斯县新湖三场四连朋友家中驶出,沿X155线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玛纳斯县公安局北五岔警务站时,被告人吕某某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随即移交县交警队处理。

经鉴定,被告人吕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吕某某判处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李承忠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5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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