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XX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X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赵XX,男性,196X年11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6196XX170011,汉族,专科毕业,XX县XX镇XX路社区党支部副书记,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XX州XX县,住XX县城镇金X园小区2号楼1单元102室。因涉嫌犯有贪污罪、诈骗罪,经XX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2日被XX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XX县监察委员会、XX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XX涉嫌贪污罪、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19年12月6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XX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2020年2月17日退回补充调查一次,XX县监察委员会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赵XX贪污123055元的犯罪事实:
1、被告人赵XX利用任XX镇XXX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从2007 年开始非法占有村集体两块耕地25 亩,并不断扩大耕地面积,截止2012年,两块耕地面积达到43亩。2007年至2012年,赵XX未缴纳承包费非法占有村集体耕地,累计侵占村集体经济人民币4.5835万元。
以上事实,有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合同,XX镇2003 年至2019 年机动地平均价格表,勘查测量笔录和被告人赵XX的供述与辩解证实。
2、 2005年,XX镇XXX村村民托XX迁居哈萨克斯坦,将18 亩口粮地退给村委会。200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赵XX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此地,以不缴或少缴承包费的方式,侵占村集体经济人民币4.338万元。同年,XX镇XXX村村民尼XX迁居哈萨克斯坦,将10亩口粮地退给村委会。200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赵XX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此地,以不缴或少缴纳承包费的方式,侵占村集体经济人民币2.784万元。
以上事实,由XX县第二轮土地分户登记表,XX镇2003年至2019年机动地平均价格表,XX镇XXX村收款收据等书证;库XX、居XX、杨XX的证言和被告人赵XX的供述与辩解证实。
3、2016年,被告人赵XX利用职务之便,以其侄子赵X名义虚报小麦种植面积60亩,按照当年每亩小麦涉农补贴100 元标准,骗取国家涉农补贴人民币0.6 万元据为己有。
以上事实,有赵X、库XX的证人证言;2016 年XX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登记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表等书证;赵XX本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二、被告人赵XX诈骗574993.20元的犯罪事实。
1、2007年8月,被告人赵XX在XX县公安局XXX派出所户籍民警的帮助下,为其妻子刘素X办理了名为“刘春X”的虚假户籍。2008年9月,赵XX以“刘春X”的虚假户籍信息申领居民二代身份证。2008 年10 月,赵XX以“刘春X”的虚假身份信息申请了国有农牧场职工养老金。2009年9月至2018年2月,赵XX以“刘春X”的名义骗取国家养老金共计167901.52元,骗取的资金赵XX用于家庭开支。
2、 2007年9月,被告人赵XX在XX县公安局XXX派出所户籍民警的帮助下,为其岳母杨X真办理了“刘X春”的虚假户籍。2007年10月,赵XX以“刘X春”的虚假户籍信息申领居民二代身份证。2009年3月,赵XX以“刘X春”的虚假身份信息申请了国有农牧场职工养老金。2009年5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赵XX以“刘X春”的名义骗取国家养老金、生活补贴款共计201006元。因赵XX的岳母杨X真长期生活在赵XX家中,骗取的养老金由被告人赵XX用于家庭开支。
3、2000年2月,被告人赵XX在XX县公安局XXX派出所户籍民警的帮助下,为其岳父刘X先办理了“刘X昌”的虚假户籍。2011年4月,赵XX以“刘X昌”的虚假户籍信息申领居民二代身份证。2011年9月,赵XX以“刘X昌”的虚假信息申请了国有农牧场五七工养老金。2012年1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赵XX以“刘X昌”的名义骗取国家养老金153464元,骗取的资金由刘X先在XX省原籍用于生活开支。
4. 2017年12月,XX县公安局XXX派出所发现被告人赵XX的妻子刘素X为双重户籍人员,便将“刘春X”的虚假户籍予以注销 。2018年2月,被告人赵XX以XXX村的名义出具刘春X因病死亡的虚假证明,让XXXX派出所户籍民警郭XX帮忙,以派出所的名义出具了一份“刘春X”因病死亡的户籍注销证明。被告人赵XX以“刘春X”退休职工因病死亡的证明,从XX县社会保险管理局领取丧葬费52621.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XX县社会保险管理局调取的相关材料、涉案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刘素X、郭XX、王X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赵XX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村集体土地流转资金123055元,数额较大。同时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通过给其妻子、岳父岳母办理虚假户籍,虚假国营农牧场退休职工身份和刘春X因病死亡的虚假证明,骗取国家养老金及各类补助资金574993.20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赵XX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集体资金的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诈骗罪,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赵XX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情节和积极全部退赃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并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犯诈骗罪的事实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六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赵XX有期徒刑六年,罚金1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X、于XX
(院印)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XX县看守所;
2.XX县监察委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354页、XX县公安局案件材料和证据四册47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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