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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方检三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男性,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2197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住****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方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4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方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31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陶**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R*****的两轮摩托车(逾期未检)行驶至方城县**镇**街路段附近时被方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陶**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48.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在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考验期间内,又无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在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陶**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陶**判处拘役4-5个月,并处罚金。本案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裴凯

(院印)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陶**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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