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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旬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旬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旬检刑诉〔2019〕12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7197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彬县,住**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旬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3日被旬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旬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0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旬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6日,黄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沿张洪街道由北向南撞倒由东向西横过公路的第五某某,造成第五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6.12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的监护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和视听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应当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方,可以从轻处罚,无照无牌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致伤他人,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可以从重处罚,综合全案情况,建议判处其拘役1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旬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建平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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