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铁昌检公诉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4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9日被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经昌图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昌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昌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9日一次退回昌图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昌图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2日凌晨4时许,在昌图县八面城镇名仕网吧,被告人张某某趁他人熟睡之机,先后将刘某某放在电脑桌上充电的苹果牌手机盗走,将顾某某的vivo-X7手机盗走。作案后,被告人张某某将盗来的苹果手机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吉林省四平市宏图手机店。经估价,两部手机共价值人民币2874元。2019年11月28日,在四平市宏图手机店,公安机关将赃物苹果手机起获并返还给被害人刘某某。
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四平火车站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名仕网吧监控视频;价格鉴定结论;扣押、返还笔录;手机销售单;证人隋某某证言;被害人刘某某、顾某某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对其处罚时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悔罪,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图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洋
(院印)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昌图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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