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朝检公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322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建平县**镇**村**号,现住辽宁省建平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2月11日被建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9日经建平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建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建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0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因琐事与其女友被害人王某某在建平县**镇**村**号王某某家中发生争吵,张某甲将王某某摁倒在卧室炕上,扼住王某某颈部,直到王某某不能反抗后驾车逃离现场。2020年2月10日张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系被他人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张某辉等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磊
2020年4月28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建平县看守所。
2.案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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