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朝龙检公诉刑诉〔2019〕144号
被告人苏某,曾用名苏某某,男,1992年8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住辽宁省朝阳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朝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朝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8日经朝阳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苏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22时04分许,被告人苏某酒后驾驶辽*****号小型轿车,沿中山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中山大街嘉源驾校前路段时,驶入非机动车道,与行人刘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辽*****号小型轿车又与停在路边的王某某驾驶的辽A*****号小型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致双方车辆受损,行人刘某某受伤。
2019年7月30日,经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乙醇测定[2019]第675号司法鉴定苏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8.56mg/100ml。
经朝阳市交警支队事故大队认定,苏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操作不当、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车辆是此次事故形成的全部原因及过错,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等;2.证人王某甲、刘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苏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血液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鞍山市龙腾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文科
(院印)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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