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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南检公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05198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现住本溪市南芬区**路**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溪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7日、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8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辽F****9吉利牌白色小轿车由本溪市南芬区南山街往赵家村方向行驶,行至丹霍线东沟门处时,撞与停在道路右侧路基下董某某的江淮牌辽E****6重型普通货车尾部,致孙某某及乘坐人周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在送检的孙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202.29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经现场口头传唤到案。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等;

被害人周某某、董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沈佳司鉴所(2020)法毒酒鉴字29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沈佳肇字(2020)第2000002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沈佳肇字(2020)第2000002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春江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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