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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临检公诉刑诉〔2019〕43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4197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杭州市临安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晚,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沪C8****号小型轿车从临安区锦南街道飞翠路出发。20时10分许,沿临天路由南向北行驶到临安区锦南街道临天路煤气站门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5.4mg/100ml。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阮  非

二○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临安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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