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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林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雷**,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81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林州市**镇***村*区***号,现住本村。2013年9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林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7年10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林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8年1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林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1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林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林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日00时许,被告人雷**通过窗户进入林州市**宾馆西边**超市内盗窃芙蓉王牌香烟5条价值1091.8元;长白山牌香烟3条价值365.7元;利群牌香烟2条价值245.92元;南京牌香烟3条价值308.46元;帝豪牌香烟2条价值186.56元;云牌香烟1条价值87.98元;黄鹤楼牌香烟4盒价值65.72元;苏牌香烟1盒价值18.868元;玉溪牌香烟4盒价值80.56元;长城牌香烟4盒价值64元;中华牌香烟2盒价值76.32元;黄金叶牌香烟2盒价值37.736元及现金86元,被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715.6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 证人证言;安阳市烟草公司林州市分公司物价清单;前科证明等证据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之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雷之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雷之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州市人民法院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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