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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市中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白**,男,1970年11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211970112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打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君山中路****。2019年4月24日因盗窃罪被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20年2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4日23时47分许,被告人白**在枣庄市市中区中心街与南马路交叉口东南角盗窃被害人岳**一辆深绿色绿源牌电动自行车(已退还)。经价格认证,该车价值1820元。

案发后,被告人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白**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岳**陈述,马**等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以及相关书证、物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党相伟

(院印)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白**现被取保候审在家(1340632****);

2.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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