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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柳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柳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检二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7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柳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柳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18日9时许,被告人某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柳林县前大城路段,与反向行驶的被害人冯某甲驾驶的劲隆牌二轮摩托车碰撞,造成冯某甲死亡,被告人某某某受伤、两摩托车受损。

案发后,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某某某赔偿被害人冯某甲家属123000元。冯某甲家属给某某某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图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冯某甲死亡证明、尸检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嫌疑人前科劣迹调查表、到案经过等;

2.证人冯某乙等的证言;

3.被告人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违反交通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冯仁亮
高海燕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电子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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