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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李菲菲,女,1987年3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219870308456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曾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2月12日被柳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柳河县公安局执行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柳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菲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因案件重大、复杂,于2020年3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菲菲与柳河镇居民刘德友在北京打工期间相识,并于2016年12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李菲菲与刘德友在柳河镇复兴村共同生活。2017年4月份,在复兴村李菲菲结识了赵春来。李菲菲谎称自己可以帮助赵春来承包到北京**酒店绿化工程和酒店内部干洗项目,取得赵春来信任后,于2017年7月份先后收取赵春来人民币共计83,000元,所得钱款被李菲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被害人陈述;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菲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菲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菲菲能够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菲菲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玉财

(院印)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菲菲现被羁押于通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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