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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区检诉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4********011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县,住******街道办事处******2019年3月14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3月29日横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9年4月9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被榆林市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3日晚22时许,白某甲驾驶蒙C*****翻斗车到**区**镇***村北沙路口向东50米处张某甲开办的沙厂装沙。张某甲驾驶铲车给白某甲翻斗车上装沙,装满沙后,白某甲驾车准备离开时翻斗车陷入沙中无法开动。张某甲便将铲车开到翻斗车尾部帮忙推车,无法推动。张某甲又将铲车开到翻斗车前面1.5米左右处停下,挂在空档位,将铲车铲子放在地上便下车帮忙,张某甲让白某甲将铲车后杠上挂的钢丝绳挂在翻斗车头部拉翻斗车,白某甲便在两车中间用改锥和撬棍挂钢丝绳,张某甲站在翻斗车副驾驶旁扶钢丝绳。瞬间,张某甲发现铲车向下退下来, 便一边喊一边用手推白某甲,但没有够到白某甲,张某甲向后退了一步,铲车后杠将白某甲挤在翻斗车车头,致白某甲死亡。2019年3月20日,陕西省横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鉴定:死者白某甲符合被钝性外力作用致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调解协议、谅解书、被告人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张某丙、苏某甲、贺某、李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因过失行为致他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瑜

(院印)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居住在**市**区**街道办事处***村***号,联系电话:13474225066。

2.案卷材料2册和电子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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