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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正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正宁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诉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邵某甲,男性,1987年3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619870315****,汉族,小学,兰州海邻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县,住*********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正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5月29日被正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324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俄某乙,男性,1993年9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119930907****,汉族,初中,兰州海邻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驾驶员,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住**县**乡**村***组,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正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5日被正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正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甲、俄某乙、李某奎(不起诉)、徐某革(不起诉)、邱某红(不起诉)、姜某强(不起诉)、秦某付(不起诉)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至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8日,中国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航局)中标承建甘肃省甜水堡(宁甘界)经庆城至永和(甘陕界)公路土建工程,2018年8月1日港航局将该工程中的银百高速(G69)甜永段TY16标桥梁现浇结构施工(二标段)劳务承包给重庆兴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兴骏)。重庆兴骏主要负责移风大桥、吴家沟1#桥、乐兴互通A、B匝道、1座天桥的劳务。同时港航局于2019年3月27日与兰州海邻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海邻)签订了设备租赁合同,在合同中约定特种设备及驾驶人员由兰州海邻提供。

2019年5月18日,兰州海邻公司在该项目中缺塔吊驾驶员,该公司在庆阳市负责人李某奎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群里面联系招聘塔吊驾驶员。邵某甲在微信群里面看到该信息之后,与李某奎取得联系,并在电话中向李某奎说明自己的特种行业操作证一个过期一个正在考取。李某奎在明知邵某甲未持有有效的特种行业操作证的情况下,招聘邵某甲于2019年5月21日08时许前来正宁县榆林子吴家沟三号桥的施工现场。因邵某甲不知道路,在和李某奎联系的时候,李某奎告向其知了另外一名塔吊操作员白宝东(实际姓名为俄某乙,俄某乙冒用白宝东的身份信息及特种行业操作证在该项目中从事塔吊驾驶工作)的电话,邵某甲和俄某乙取得联系并添加了俄某乙的微信,在俄某乙的指引下,邵某甲于当日16时许来到正宁县榆林子镇习仵村的吴家沟桥梁施工现场。邵某甲到达时,俄某乙正在操作塔吊,之后两人在微信上聊天,聊天的过程中俄某乙便在微信上发语音消息让邵某甲上自己操作的3号塔吊上聊天。邵某甲在没有向李某奎汇报的情况下私自于当日16时50分进入了塔吊的驾驶室,两人在聊天的过程中,邵某甲告知俄某乙自己现在没有特种行业操作证,称自己已经报考该证,并将自己报考证明向俄某乙出示。同时俄某乙也告诉邵某甲自己的特种行业操作证也是使用白宝东的,他自己的操作证也过期了。双方之后一直在聊工资和待遇问题,大约20分钟后,邵某甲告诉俄某乙让他来操作塔吊试一下手艺。俄某乙就将塔吊交给了邵某甲操作,他自己站在邵某甲旁边看了约10分钟就离开了塔吊驾驶室下塔吊去干其他事情。大约18时许40分许,邵某甲在驾驶塔吊向桥墩上输送钢筋网片时,当时站在桥墩上施工的人员郑某学、余某、刘某书、张某文均头戴安全帽,身上系着安全带,但未系安全绳。在将钢筋网片吊到钢筋柱子上,桥墩上的操作员已经将钢筋网片的一段解开,因为另外一段距离钢筋柱子还有一点距离,被害人张某文一边用手扶着钢筋网片一边使用对讲机向塔吊驾驶员发布了下沟(下落)的指示,但是邵某甲将塔吊升起约20公分,致使张某文手被夹在钢筋网片之中,同时还有站在钢筋柱子里面解钢筋网片的刘某书的脚也被夹在钢筋网片之中,后因张某文疼痛大喊的时候,邵某甲将塔吊落了下来,张某文在将手抽出时,因重心不稳从桥墩上掉落摔倒在地上,事故发生后,邵某甲拨打110报警。当120急救人员来到现场之后发现张某文已经死亡,而刘某书因为惊吓当场昏厥在施工现场。2019年5月24日,港航局、重庆兴骏和兰州海邻三家公司与被害人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民事赔偿费158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2019年5月26日被害人家属将被害人尸体火化。

庆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庆)公(庆)鉴(理化)字[2019]412号鉴定结果:从张某文心血检材中未检出敌敌畏、马拉硫磷、乐果、氧化乐果、对硫磷、甲基对硫磷、甲拌磷、呋喃丹、甲胺磷、氯氰菊酯、溴氰菊酯成分。

正宁县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正)公(司)鉴(尸检)字[2019]037号鉴定意见:张某文系颅脑损伤并多发脏器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尸体检验检查记录及鉴定意见和结论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甲、俄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甲、俄某乙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违规作业,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甲案发后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被告人邵某甲、俄某乙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邵某甲九个月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俄某乙九个月有期徒刑;均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帆

(院印)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邵某甲、俄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其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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