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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武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武功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武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311986********,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住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镇**村。2012年7月因聚众斗殴犯罪被武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个月,2019年12月6日因寻衅滋事罪被武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押武功县看守所。

本案由武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经审查认定:2016年7月,被告人杨某某和张某因琐事产生矛盾,2016年7月20日凌晨2时左右,杨某某纠集何某某、白某某、付某某等11人手持皮鞭、棒球棍、关公砍等作案工具在武功县**镇**村农家乐一四合院内,对张某实施殴打,致张某头、面、腿等部位多处受伤,经咸阳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双方调解,被告人赔偿受害人张某15000元,达成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八名嫌疑人供述,受害人陈述,三名现场目击证人证言,武功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咸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医学鉴定书,调解协议,辨认材料,报案、立案等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因琐事纠集11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向武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志文

2020年3月11日

附:

1、本案卷宗5册,光盘1张;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4、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武功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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