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75****5116,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住永城市演集镇**楼***组***号。因拒不执行判决于2017年1月16日被永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于2019年11月1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永城市公安局逮捕。2020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原告王某华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1日做出(2018)豫1481民初34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某某偿还原告王*华借款本金175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判决生效后,被告人王某某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某华于2018年5月17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5月24日,永城市人民法院做出(2018)豫1481执1764号执行通知书,责令王某某报告财产,并履行(2018)豫1481民初34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王某某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下,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案发后,王某某与王某华达成还款协议,王自华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谅解书、还款协议等书证;
2、证人王某、高某、王*等人证言;
3、被害人王某华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王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成新文
高严桥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17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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