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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永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永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事检察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某甲,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6********481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永寿县,住陕西省永寿县****村,因涉嫌强迫交易罪,经永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9日被永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强迫交易罪,经永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永寿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外号黑奔奔,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6********003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永寿县,住陕西省永寿县**镇**村,因涉嫌强迫交易罪,经永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6日被永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年底永寿县渠子镇保家沟村经渠子镇政府向上级部门申报被确定为移民搬迁扶贫村,国家政策每人补助25000元,旧庄基腾退每人补助10000元,保家沟村整村搬迁。

2017年2月份保家沟村采取统规自建的方式正式启动新村建房工程。2017年3月份原保家沟村委会支部书记张某乙主持召开了村民代表及工队负责人商讨会,确定由被告人张某甲等四家工队负责承建,并依据市场价确定建房价格为每平米670元,并告知村民自主选择工队签订建房协议。

因被告人张某甲系保家沟本村村民且其承若保证建房质量。2017年4月份保家沟村张某丙等13户先后与张某甲签订了建房协议,并约定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全部的建房工程。后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告人李某甲口头约定合伙承建邵某甲等25户村民房屋并与村民签订建房协议。因承揽建设工程量大,雇用的匠工较少,备用原材料不足等原因,致2017年6月30日仅将张某丙等六户房屋建成。

2017年10月份张某甲、李某甲商议以原材料上涨为由提高建房单价。未征得村、镇两级同意的情况下,诱骗或威胁村民签订第二份单价的空白建房协议,并在协议中增加条款:“原材料涨价,经村委会、村民及相关部门协商,在工程造价上再做出乙方建房(包公包料)合理价格”。张某丙等部分村民因第二份协议单价空白不愿意签字,张某甲伙同李某甲于一天晚上到张某丙、张某戊等村民家中签订建房协议,张某丙等村民因摄于张某甲、李某甲平时蛮横、霸道,无奈便在单价空白建房协议上签字。

2018年2月份,在没有征得相关部门及村民同意的情况下,房屋建成测量面积时张某甲告知村民要以每平方750元单价计算房款,在收取建房尾款的过程中因村民不满其私自涨价的行为不愿以750元每平米结算房款,张某甲在索要建房尾款时殴打村民张某丙、砸坏长孙某某门窗玻璃。李某甲在得知张某甲因索要房款将张某丙殴打后,以威胁的口气打电话让张某丙尽快将房款结清,后张某丙、长孙某某(含长孙海刚)因害怕便以750元的单价把房款结清。邵某甲等村民知道张某丙被打、长孙某某家玻璃被砸的事情后,因为害怕便按750元每平米的价格支付了建房尾款,张某甲单独承建12户非法获利113754.4元(其中37228元未收取),张某甲伙同李某甲承建23户非法获利136615.2元(其中13120元未收取)。经咸阳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丙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另查明张某甲平时在村上蛮横霸道,无人敢惹。2017年10月份后建筑原材料才上涨,同一时期张新会的工队在给车村村民承建房屋时和村民签订的建房协议是670元的单价,延期建成后仍然以670元核算和收取的房款,渡马乡唐家村社区移民搬迁建房的单价是650元。

2、2016年6、7月份被告人张某甲在得知高铁项目在保家沟村建设时为获取赔偿,未征得村干部和村民同意私自在保家沟老村路旁(集体用地,且为通往施工地点唯一道路)挖坑170余个,栽种130余颗红叶李,因其为人蛮横、霸道,村中无人阻拦。

2016年8月底中铁十二局银西铁路五标项目二分部项目部进厂施工,因老村道路较窄施工车辆将张某甲栽种的红叶李损坏,张某甲要求赔偿,因施工需要拓宽路面施工方就和张某甲就赔偿一事进行协商,但张某甲索要钱财过高未果。

张某甲为向高铁项目部索要高额的栽树和挖坑的赔付费用,先后多次阻挡高铁项目水泥罐车通行,高铁项目部因害怕水泥罐车被阻挡后混凝土凝固,不能及时喷浆会引起斜井塌方的安全事故,影响工程进度等均会造成较大的损失,迫于无奈于2016年12月2日和张某甲达成赔偿协议,按170颗树每颗150元,赔付25500元,树坑一次性赔付20000元,合计45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信、抓捕经过、建房协议、收款收据、会议记录、赔偿协议书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丙等人陈述;3、证人谈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咸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张某丙损伤程度鉴定书;6、现场测量笔录、现场勘查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伙同被告人李某甲为他人提供承建房屋提供服务过程中,私自提高建房价格,并以暴力、威胁的方式强迫他人支付房款,致一人轻微伤,张某甲单独承建12户非法获利113754.4元(37228元未收到),张某甲伙同李某甲承建23户非法获利136615.2元(13120元未收到),情节特别严重,两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两被告人刑事责任;另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集体所有的道路上栽植树木,采取阻挡高铁项目施工的胁迫方式索取钱财共计45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蒙猛

(院印)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于永寿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被取保候审于永寿县**镇**村,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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