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区检二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杨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5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住汉中市勉县*镇*村*组*号。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汉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驾驶陕F*****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勉县出发前往汉台区,当日18时25分许,杨某驾车沿108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08国道1656KM+200M汉台区龙江镇谭堰村路口处,恰逢张某某沿人行横道骑行摩托车载其妻子王某某停于路中央等候,杨某因避让不当与从摩托车下来站在人行横道上的被害人王某某发生碰撞,致王某某当场死亡。经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系钝性外力致颅脑严重损失而死亡。汉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2020年1月3日,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调解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家属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杨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案发后报警等待,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杨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并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