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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汉区检刑检刑诉〔2019〕211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号,现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石马路**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司法制度的相关事项,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杜某某因自己电动车被盗遂起盗窃之心,便伺机盗窃电动车。2019年3月26日早上10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骑车窜至汉台区傥骆路和石马路十字西南角十字时,发现一辆灰色“爱玛”牌电动车地锁未锁好,且周围没有人看管。被告人杜某某先试着碰了一下电动车发现该电动车并没有报警,随后便将电动车地锁打开,双手使劲掰坏车头锁后推着电动车快速离开。被告人杜某某将盗窃电动车推到傥骆路和石马路十字东南角一工地房间藏匿后逃离。2019年4月2日经汉中市汉台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电动车价格认定为2912元。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杜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已退赔被害人电动车且赔偿修车费用,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汉强

(院印)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证据材料2册,光盘1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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