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系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路**号,现住潮阳区**街道**住宅区*栋*单元***。该员于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月2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甲通过向微信昵称为“平安”(身份未明)的人开通一“时时彩”网络赌博代理账户,再利用该代理账户开通会员账户供自己进行网络投注赌博。后同案人郑某某(现在逃)得知陈某甲有进行“时时彩”网络赌博,便向陈某甲开通了二个会员账号提供给参赌人员“安”、“林”(二人身份未明)投注赌博,并通过支付宝替“安”与陈某甲进行赌资结算,“林”则自己通过支付宝与陈某甲进行赌资结算。同时,陈某甲还开通一“时时彩”网络赌博会员账号供参赌人员陈某丁投注赌博,双方也是通过支付宝进行赌资结算。至2019年2月份,陈某甲共接受“安”网络赌博投注10万元,接受“林”网络赌博投注5万元,接受陈某丁网络赌博投注10万元。
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陈某甲在潮阳区**街道*山**岩一空地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物证材料;
2.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4.勘验笔录、刑事照片;
5.其它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网站的代理账号开设会员账号,并提供给他人投注赌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庄汉鑫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潮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证据目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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