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某某检公诉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杨某甲川,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5211962********,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镇**村**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川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甲川因琐事对其邻居被害人朱某甲强怀恨在心,萌发报复念头。2019年11月16日凌晨1时多,被告人杨某甲川酒后为了发泄心中情绪,到被害人朱某甲强在建的位于澄海区盐鸿镇中社村清水东4横房子前面拿一塑料饮料瓶装煤油,再在附近拿一只竹簸箕和一支布拖把放在被害人朱某甲强家大门把手处,用煤油浇在布拖把上,从身上拿出打火机点燃布拖把,火势顺竹簸箕、布拖把将被害人朱某甲强家不锈钢大门烧坏。2019年12月27日下午,被害人杨某甲川在澄海区盐鸿镇中社村清水东4横5号家中被抓获。
经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鉴定价格评估:被烧毁财物价格评估标的在价格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格为人民币五千三百一十七元七角五分(人民币5317.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甲川的供述;
2、被害人朱某甲强的陈述;
3、证人叶某某、卢某某、陈某某、周某某芳、朱某乙、林某某莹的证言;
4、扣押清单;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6、鉴定意见;
7、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川在住宅区**,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健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川现羁押于澄海区看守所。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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