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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曹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331********241X,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江西省万年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乡**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万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30日被万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曹某甲的女婿汪某某开始承包江西省万年县**镇江西*****股份有限公司****厂异地技改环保搬迁项目厂区临时道路工程,曹某甲便开始在该工地上负责用农用车拉填路基的土渣等。曹某甲见路边堆有许多石块,便联系万年县**镇**村沙场的危某某,欲将石块运到危某某的沙场从中赚取每车100元的运费。8月22日,曹某甲下班后叫同在该工地上做事的农用车司机曹某乙、曹某丙、孙某某用农用车各装一车石块,曹某甲自己也用农用车装好一车石块,四人共同将4车石块运至**村沙场;此后几天,曹某甲用同样的方法运送石块;直至8月27日,曹某甲先后共运送17车石块至**村沙场,石块共计188.7吨。经万年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石块的价格共计人民币4906元。

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曹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同年9月28日,被盗石块已发还江西*****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对曹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无犯罪记录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江西*****股份有限公司过磅单、证明、授权委托书、机动车行驶证、谅解书、通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危某某、曹某乙、曹某丙、孙某某、汪某某、江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辨认、指认笔录;

6.视听资料;

7.被告人曹某甲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赃物已被追缴,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璐萍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曹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叁册、光盘伍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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