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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栗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11195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住**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19年12月31日被上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欧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11198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住**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19年11月28日被上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上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6日被上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11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住**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20年1月2日被上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被上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欧某甲、黄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7日下午19时左右,上栗县**镇**建材厂股东欧某乙的弟弟欧某丙看到采石场下来的路口有横幅,便用钢筋钩子去扯横幅。当地村民曾某乙看到后前去阻拦,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曾某乙的侄子曾某丙见状也上前帮忙打架,双方均被打伤(此事已另案处理)。在当晚21时许,被告人曾某甲因不满儿子曾某丙被采石场的人打伤,便伙同同案人曾某丁(已判决,下同)在曾某戊超市门口用言语煽动现场村民去**建材厂进行打砸。在被告人曾某甲和同案人曾某丁的煽动与带领下,被告人欧某甲、黄某某、同案人甘某某(已判决)等人便结伙窜至**建材厂打砸财物。在打砸的过程中,三被告人有如下打砸行为:1、被告人曾某甲率先用三齿耙对过磅房附近的窗户玻璃、红外设备以及车牌识别一体机进行打砸,后进入会议室打砸会议桌及柜子,后又使用板凳打砸停放在办公楼后的红色思域轿车;2、被告人黄某某用手掰断进口道闸杆子,用石头打砸了摄像头,拿耙子打砸了安保室隔断玻璃,后拿耙子打砸了财务室窗户玻璃;3、被告人欧某甲持耙子打砸磅房空调外机,打碎了磅房窗户玻璃。经上栗县物价认定中心认定,上栗县**镇**建材厂被损毁物品价值3293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营业执照、上栗县水务局批复、归案说明、不起诉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表、被损坏财物相片、指认监控截图、谅解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办案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欧某某等11人的证言;3.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曾某甲、同案人曾某丁等9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栗价认字【2019】05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曾某甲、欧某甲、黄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甲、欧某甲、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欧某甲、黄某某伙同他人故意毁坏上栗县**镇**建材厂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发良

检察官助理:樊玉娇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曾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7994****;被告人欧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72779****;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319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六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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