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信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许某甲,绰号“许老三”,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011977********,汉族,初中文化,家住上饶市信州区**路**号**室。因犯故意杀人罪,1997年被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2002年11月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七年。2013年10月24日经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1月2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9月21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5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产生的诉讼权利义务,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许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非法拘禁罪
杨某甲因无力偿还债务被许某乙(被告人许某甲的父亲)、王某甲、黄某某等多人索债。2015年2月7日,被告人许某甲及王某甲、黄某某(均另案处理)得知杨某甲因司法拘留即将释放,赶到上饶市拘留所拦截杨某甲,要求其协商还款事宜。当日上午,被告人许某甲及其纠集的汪某甲等人(均另案处理)在上饶市拘留所附近,将杨某甲从其朋友吴某甲的车上强行带至许某甲的车上,王某甲、黄某某分别驾车尾随,行至杨某甲位于信州区广信传说附近公司楼下,因杨某甲许诺的抵债款未拿到,许某甲认为受到欺骗,伙同其纠集的人员对杨某甲实施殴打。后被告人许某甲及其纠集人员将杨某甲带到其位于***区**公园*栋*单元****室家中,逼其还债。后因被多人逼债,杨某甲同意将其**公园的住房出售以归还众人的借款。为防止杨某甲逃跑,许某甲及其纠集的人员当晚继续在杨某甲家看守杨某甲。
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许某甲及王某甲、黄某某与杨某甲夫妇签订了出售房屋抵债协议。为保证协议履行,被告人许某甲及其纠集的人员继续看守杨某甲,直至其将房屋出售抵债后方可自由行动。2015年2月10日,杨某甲通过攀爬阳台到16楼邻居家中,得以逃脱。
2.故意伤害罪
2015年7月1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许某甲为帮助其父母向杨某甲兄弟二人继续索债,伙同汪某甲等三四人(均另案处理)将被害人杨某某强行从上饶市广信区茶亭镇老家带上车,并抢走杨某某手机。被告人许某甲载杨某某从茶亭镇出发途中,脱光杨某某衣服并对其实施殴打,后将杨某某带至乐平市**道附近的山上,被告人许某甲及其纠集人员采用捆绑、殴打等方式逼杨某某还债,致杨某某左手骨折、腰椎体断裂。被告人许某甲得知杨某某手臂骨折后,先后将杨某某送至乐平市东方医院、上饶博爱医院入院治疗。经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2015年7月20日、8月2日,被害人杨某某先后与许某甲、谢某某(系许某甲母亲)签订协议,由谢某某承担医疗费用并免除杨某某全部债务,杨某某不再追究许某甲的法律责任。
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许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乐平市东方医院住院病案、上饶博爱医院入院记录、协议书、出售房屋抵债协议书、接处警登记表、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甲、吴某乙、吴某甲、徐某乙、胡某某、林某某、许某乙、谢某某、黄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为索取债务,纠集人员非法拘禁他人;为索取债务,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一人犯数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数罪并罚。归案后如实供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规定之情节。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处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雪莉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甲现羁押于上饶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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