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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华某胜,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11986********,汉族,中专文化,职业:务工,江西省于都县人,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镇**路****号**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安远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安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某胜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案件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12月18日延长审理15日,先后于2020年1月2日、1月31日退回安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安远县公安局分别于同年1月31日、2月1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华某胜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下旬,被告人华某胜身负数十万元债务无力偿还之时,通过网络招聘广告到安远**广告公司做广告安装工,随即认识公司人事部的被害人赖某某,二人关系逐渐熟悉。同年10月上旬,华某胜的父亲在于都县过世。11月份,华某胜以办丧事为由向赖某某借款人民币20000元。赖某某于同年11月24日通过其1804677****支付宝账户将20000元转至华某胜使用的1894227****支付宝账户中,后华某胜仅用了一千余元办丧事,却将其中的15341元充值到“YY直播”平台中用于个人娱乐。2019年2月28日,华某胜向赖某某出具借条,但将身份证号码写错。

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华某胜被安远县公安局列为网逃,同年8月15日17时许在赣州市赣县区梅林镇站前大道巴乔网咖被赣州东车站公安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同日临时羁押于赣州看守所至8月16日,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前科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陈某某、许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华某胜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被告人、被害人的支付宝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华某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胜在负债累累的情况下,假以办父亲丧事为由向被害人赖某某借款人民币20000元,却大部分用于个人娱乐、开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华某胜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华某胜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强英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华某胜现被羁押于安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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