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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公诉刑诉〔2019〕18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02********3615,汉族,专科文化,德兴市**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区,暂住德兴市********宾馆。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德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卢某某酒后驾驶皖H******号丰田小型客车由德兴南站进入杭长高速公路往龙头山行驶至214km+800m处,追尾撞上前方同车道内陈永军正常驾驶的赣EC****号五菱轻型货车尾部。事故造成陈某某轻伤二级,其车内乘车人张桂娇轻伤一级,两车受损的后果。卢某某在事故现场被接报处警的高速交警查获。经高速交警现场勘查和后续侦查,认定卢某某在该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经鉴定,卢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53.61mg/100ml。

2019年10月10日,卢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张某某达成协议,并足额赔付了全部损失,陈永军、张桂娇对卢某某表示原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肇事车辆照片等;2.书证:人口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归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3.被害人陈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血液中乙醇含量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7.现场执法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使二人轻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卢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其与被害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足额赔付了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同时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长华

(院印)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暂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视频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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