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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横峰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9********041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县,****村,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玉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横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被横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横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至2019年12月4日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在横峰县城范围内使用老虎钳直接剪断电线的方法,多次实施盗窃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11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横峰县**大道**学校旁,趁无人之际,将方某某工地内的电线盗走;

2.2019年11月21日2时许、2019年11月23日2时许、2019年11月26日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横峰县**大道**大酒店内,趁无人之际,将孙某某库内的电线盗走;

3.2019年12月4日2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横峰县**大道**大酒店内,趁无人之际,在窃取丁某某仓库内的电线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经查,被告人胡某某将盗走的电线卖给路边收废品的,共获利人民币2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2.被害人方某某、孙某某等的陈述;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莉峰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横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据目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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