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欧阳**,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13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村**号。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5年11月1日被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6日20时左右,被告人欧阳**在其位于萍乡市**村的家中容留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陈述与辩解;4、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欧阳**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阳**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欧阳**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欧阳**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伊
检察官助理:姚姿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欧阳**现羁押在萍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换押证、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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