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鹰月检公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腾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公民身份号码360602198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原**商贸有限公司信息部主管兼外**团购经理,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巷**号**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6月4日被临时寄押于浙江省宁波市看守所,于2019年6月7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腾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三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腾某先后任职江西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的信息部主管、信息部主管兼外**团购经理,负责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鹰潭市某分公司、某关的大宗团购业务,即向上述两家单位食堂每日配送食材。腾某在任职期间,趁某公司财务电脑出现问题无法对账之机,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虚报上述两家单位食堂菜金及烟酒费用的方式,将某公司总计564479.53元资金据为己有。2019年3月初,某公司发现账目出现问题,将腾某调离上述岗位转任食品主管。2019年4月,腾某擅自离岗,与公司失去联系,赃款全部被其挥霍。
2019年6月4日,腾某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被当地公安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羁押证明、常住人口查询表、营业执照、人事及工资证明、某分公司、月湖某分公司2017年10月-2019年2月23日与亿资联往来发票、某关2018年2月-2019年2月与亿资联往来发票、2017年10月-2019年3月某公司对公账户流水、某报销费用报销单、供电银行流水情况说明、专项审计报告书,腾某工商银行流水、娄某某手机转账记录、手写单,吴某丁提供的身份证、营业执照、记账单、微信记录,兰某某提供的报销单、供货发票,李某丙提供的销货清单;2、证人韦某某、龙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罗某某、邹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彭某某、蒋某某、吴某丙、江某某、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郑某某、吴某丁、兰某某、李某丙陈述;4、被告人腾某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数据:腾某的微信转账记录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腾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腾某在江西某商贸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炎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腾某现羁押于鹰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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