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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于检刑诉〔2019〕642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5********003X,壮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德保县**镇**街**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5月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刑事拘留,当年6月4日经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25日,徐某某通过被告人陆某某在“**”网站上发布的信息与其取得联系,后被告人陆某某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向徐某某售卖了一把疑似枪支,并通过快递以拆分包装的方式邮寄送达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街**广场和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街**小区,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该疑似枪支是以压缩气体为发射动力的枪支。

2.2019年3月15日,于某某通过被告人陆某某在“**”网站上发布的信息与其取得联系,后被告人陆某某以人民币9600元的价格向于某某售卖了一把疑似枪支,并通过快递以拆分包装的方式邮寄送达到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路**公寓、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小区和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小区,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该疑似枪支是以压缩气体为发射动力的枪支。

3.2019年3月31日,吴某某通过被告人陆某某在“**”网站上发布的信息与其取得联系,后被告人陆某某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向吴某某售卖了一把疑似枪支,并通过快递以拆分包装的方式邮寄送达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路**三期、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路**二期和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街道**号**楼,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该疑似枪支是以压缩气体为发射动力的枪支。

被告人陆某某于2019年4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决定书、户籍材料等书证;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非法买卖枪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其具有如实供述的量刑情节,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宇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被羁押在沈阳市于洪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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