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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河检公诉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钱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221996********,满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自述),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县**路**号**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北站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北站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北站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3时35分许,被告人钱某酒后驾驶辽D*****号白色**牌小型轿车从沈阳市沈河区**街向西塔方向行驶,沿大北街左转驶入东西快速干道,在沈阳市沈河区东西快速干道小北关街桥上西向东方向处被公安机关查获。民警将其带至沈阳市红十字会医院进行静脉血样抽取。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钱某血液酒精(乙醇)含量为134.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查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查询记录、车辆查询记录、机动车行驶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钱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钱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沈佳司鉴所[2019]法毒(酒)鉴字第****号);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酒精呼气检测单、检测结论告知笔录、检测现场照片、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钱某抽血现场照片、血样封存照片、钱某指认饮酒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在城市快速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钱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辽宁省抚顺市**县**路**号**单元**室,联系电话1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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