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检公诉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7195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镇**村**区**号,现住该地。因故意伤害,2020年1月13日被唐县公安局治安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同年1月27日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县看守所。
本案由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0日16时许,在唐县**镇**村吴某某的麻将馆内,被告人于某某持刀将于某甲扎伤,经唐县中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其伤情为重伤二级。
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于铁坡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宗涛
(院印)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换押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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