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未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206197205161212,汉族,初中文化,唐山**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唐山市丰润区**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24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4日20时许,在唐山市丰润区唐丰路乡居假日小区北侧老家菜馆门前,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冀BH****号小型轿车倒车时,与刘某某驾驶的冀B1****小型轿车相撞,后王某某又碾压了前来查看情况的常某某的足部。经司法鉴定,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1.25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琼
(院印)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住唐山市丰润区**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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